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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國富即順富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豐興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燦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(同訴訟標的金額)為新臺幣(下同)   20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,000元,未據上訴人   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 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   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至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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