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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被上訴人 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8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821萬93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56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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