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國瑞
被
上訴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8日
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21萬935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萬3567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