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國瑞
被
上訴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
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年5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05年6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可佐,
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