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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  告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被上 訴 人被  告 同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菊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5萬7,224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婉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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