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旺仁
被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同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美菊
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
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5萬7,224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