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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金馬塑膠廠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宜蘭簡 易庭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,並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命上訴人提 出理由書;如上訴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,第二審 法院得準用第 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 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 審程序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、5項,及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。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,並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,本院 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於判決時斟酌全辯論意 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。 三、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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