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麗如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金馬塑膠廠請求
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宜蘭簡
易庭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,並
按對造人數
提出
繕本或影本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命上訴人提
出理由書;如上訴人未依
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,第二審
法院得
準用第 447條規定不斟酌
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
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
審程序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、5項,及同法第
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。茲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,並按對造人
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,本院
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,或於判決時斟酌全辯論意
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。
三、依
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