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
債 權 人 蕭雪花即力堃工程行
債 務 人 沈德龍
上列
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次按
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,須調查合
法要件,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
法律上有無理由,以為准駁
之處分。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司法事務官應
駁回之。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、第5點第
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於105年3月2日、同年月16日、同年月
19日、及同年月28日分別接獲債務人沈德龍電話告知,陸續
供料混凝土及壓送車至其指示的工地即桃園市○○路轉慈華
街24巷所承包之五層一幢5戶工程施作。債權人於105年4月6
日送請款單給債務人沈德龍,
迄今未收到分毫,並提出慶隆
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隆公司)之預拌混凝土送
貨單影本4張、慶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請款單影本2張、慶隆
公司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1張、估價單1張、力堃工程
行統一發票影本1張、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、工程名稱照
片1張等,聲請對債務人沈德龍於新台幣(下同)159,621元
核發支付命令。
惟,
經查,
上開證據皆僅能釋明有關預拌混
凝土之賣賣關係僅存在慶隆公司與佳銳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
佳銳公司)、或慶隆公司與債權人力堃工程行間;而壓送之
法律關係存在債權人力堃工程行與佳銳公司間,尚無從得知
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德龍間有混凝土買賣關係、壓送之法律關
係存在。故,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對債務人沈德龍為核發支
付命令,依首開法文,尚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債權人另
主張債務人沈德龍已表明此工程是向
第三人佳銳公司借牌建
造,其工地施作、統包全由債務人全權負責安排
云云。然並
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,且本件債務人沈德龍究為第三人佳銳
公司之
代理人、
受僱人,或如債權人所述其確屬借牌,而為
實質上之混凝土
買賣契約、壓送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等,皆有
待於債權人提起訴訟程序,由法官為實體法上審認,
尚非屬
非訟督促程序所得審查,亦證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沈德
龍核發支付命令,尚屬無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