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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蕭雪花即力堃工程行 債 務 人 沈德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,須調查合 法要件,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,以為准駁 之處分。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司法事務官應 駁回之。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、第5點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於105年3月2日、同年月16日、同年月 19日、及同年月28日分別接獲債務人沈德龍電話告知,陸續 供料混凝土及壓送車至其指示的工地即桃園市○○路轉慈華 街24巷所承包之五層一幢5戶工程施作。債權人於105年4月6 日送請款單給債務人沈德龍,迄今未收到分毫,並提出慶隆 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隆公司)之預拌混凝土送 貨單影本4張、慶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請款單影本2張、慶隆 公司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1張、估價單1張、力堃工程 行統一發票影本1張、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、工程名稱照 片1張等,聲請對債務人沈德龍於新台幣(下同)159,621元 核發支付命令。惟,經查,上開證據皆僅能釋明有關預拌混 凝土之賣賣關係僅存在慶隆公司與佳銳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 佳銳公司)、或慶隆公司與債權人力堃工程行間;而壓送之 法律關係存在債權人力堃工程行與佳銳公司間,尚無從得知 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德龍間有混凝土買賣關係、壓送之法律關 係存在。故,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對債務人沈德龍為核發支 付命令,依首開法文,尚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債權人另 主張債務人沈德龍已表明此工程是向第三人佳銳公司借牌建 造,其工地施作、統包全由債務人全權負責安排云云。然並 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,且本件債務人沈德龍究為第三人佳銳 公司之代理人、受僱人,或如債權人所述其確屬借牌,而為 實質上之混凝土買賣契約、壓送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等,皆有 待於債權人提起訴訟程序,由法官為實體法上審認,尚非屬 非訟督促程序所得審查,亦證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沈德 龍核發支付命令,尚屬無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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