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
債 權 人 晶彩媒體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紘宇
債 務 人 槃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彩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曾至萱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
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
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
明書)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