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4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號 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 債 務 人 黃玉蘭即嘉禾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玖仟伍佰元,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,請一  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 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   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