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
債 權 人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凱崴
債 務 人 宜蘭縣南澳鄉體育會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孝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陸仟伍
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馬竹君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