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林錦昌
債 務 人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鍾麟
債 務 人 李漢銘
債 務 人 張正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佰伍拾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
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