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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5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麟 債 務 人 李漢銘 債 務 人 張正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佰伍拾萬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   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 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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