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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債 務 人 陳志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元,及自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翁靜儀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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