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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連祥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相 對 人 游梓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,金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萬元, 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提 出該本票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係自民國96年2月2日改 寫為96年2月15日,該改寫處僅蓋有形式上難以認定為何 人所有之指印,並未有發票人之簽名或用印,該改寫並不合 法,應以改寫前文義即96年2月2日為發票日(票據法第11條 第3項、第6條等規定參照)。本件聲請,餘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(新 台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96年2月15日 │250,000元 │96年4月30日 │96年4月30日 │NO124527 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96年2月2日 │350,000元 │96年3月31日 │96年3月31日 │NO124526 │ │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一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◎附註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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