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鐘
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即
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
押裁定後(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60號),
迄未起訴,此有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函、本院
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各1份附
卷
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