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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(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60號),未起訴,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函、本院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各1份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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