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游寶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建設有限公司、黃仁 間返還價金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5萬元(121萬元+
144萬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0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本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