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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游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揚建設有限公司、黃仁  間返還價金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5萬元(121萬元+ 144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,8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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