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
原 告 蔡槐城
林春淑
蔡林罕
上列
當事人與集昌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壁煌即祥德蔘藥行間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2,054,26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39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