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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迴避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、劉柏園、虹光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伊凡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、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利原股份有限公司、仁維軟 體科技有限公司、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、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、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、華新麗 華股份有限公司、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、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 院106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,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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