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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  告 陳俊元 被   告 璞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且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從核費,其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陳報訴訟標的價額(應以 起訴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被占用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或市值為準 ,如占用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請求返還面積等),並提出足資 證明的文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,如數 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略)、宜蘭縣○○鎮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所 有權人資料勿遮隱)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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