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
原 告 詹錦棟
訴訟
代理人 林恒毅
律師
被 告 宜蘭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
被 告 世華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422,099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12,5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