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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  告 林建和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 被   告 張石萬       陳柏穎       龍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,然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及利益 同一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314,395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,2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石萬、陳柏穎之最新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被告龍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 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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