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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  告 豪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雯雅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  告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被   告 富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款新臺幣(下同)167萬19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此項訴訟標的 金額為167萬1978元;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富頂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履約保證支票乙紙予原告,此項訴訟標的價額 應按該支票面額160萬元計算。依此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27萬19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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