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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9號 原   告 劉玉女       陳春梅       林恩慈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  告 立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忠 被   告 林耿民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  告 呂玉菀       呂玉雯       林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600萬元【計算式:800萬+400萬+400萬=1,600萬元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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