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
原 告 東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志忠
被 告 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政筠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
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8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按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