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李唯楓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大聲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左克蕙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
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
惟有下
列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12,622元
,核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8,22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。
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
繕本俾供送達
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至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