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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唯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聲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克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惟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: 一、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12,622元   ,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,22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 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  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 二、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,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   對造,或逕將繕本送對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至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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