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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 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 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 補費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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