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
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耿賓
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
補費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
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按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