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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禁止付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  告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協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禁止付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求為「被告應依 據民國105年12月27日協議書之約定,配合進行工程款之結算」 之判決,而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所載內容(附於原告所提出 之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號假處分事件卷內),可知兩造間所爭執 之工程款結算金額至少為新臺幣(下同)2937萬3612元,即原告 就本件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至少為2937萬3612元,據此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2937萬36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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