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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禁止付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  告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被   告 台灣協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禁止付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 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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