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
原 告 偉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連枝
被 告 台灣協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明欽
上列
當事人間禁止付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
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
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按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