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洪雪婷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展福珊瑚寶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秀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
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5,9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91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