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洪雪婷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展福珊瑚寶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秀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6 年12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
,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附卷
可參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典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