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  告 林維欽即名仕裝潢工程 被   告 台灣小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滿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(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)。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,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(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)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間積欠工程尾款新臺幣( 下同)497,200元今未清償。另原告於99年9月間亦曾以匯 款方式借款10萬元與被告,被告迄未清償。屢經催討, 被告仍無意還款,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告應 給付597,200元予原告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於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○○號」,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列印紙本附卷可稽,並 本院管轄範圍。又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 審判籍,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從 而,依前開規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 依職權,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慈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