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號
原 告 朱姵穎
被 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元隆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4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慈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