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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  告 朱姵穎 被   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4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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