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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原  告 鼎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芫萍 被上 訴 人被  告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萬4,48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9,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