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鼎基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芫萍
被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
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萬4,48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7萬9,6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