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
原 告 詹錦棟
訴訟
代理人 林恒毅
律師
被 告 宜蘭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
被 告 世華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華
前列二被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0日下午4 時,在
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(本院業就原告主張調壓井上方
之超音波偵測儀器之運作事宜,
依職權函詢負責興建
系爭抽水站
之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,
兩造如就此部分尚有函詢意見欲提
出請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三日內提出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