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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  告 黃幸如 被   告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訴訟代理人 楊濬愷 被   告 蔡宏澤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,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另請兩造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人 、債務人保證人(含連帶保證人及以票據為保證之人)間已和 (調)解之全部相關資料供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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