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
原 告 張達雄
張呂秀菊
張宗祐
兼上一原告
法定
代理人 何宜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
律師
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
被 告 周裕傑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
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
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
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
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
詹怡倩
參 加 人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
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2日下午3 時30分
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(本件被告周裕傑前未到庭,本院
依原告
聲請逕為
一造辯論判決,然被告周裕傑係因業務過失致死
罪判刑確定現入監執行,
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故一造辯論判決
尚有未洽,
爰依法
再開辯論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典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