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金福 代 理 人 李金龍 複 代理人 劉維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,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 示催告,由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刊登於報,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訛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106 年2 月2 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;且聲請人於屆滿後3 個月內即10 6 年2 月13日具狀(參見本院收文戳章)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自無不合,並應准許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發行日期 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│6 │76年5月28日 │1 │參佰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