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通達汽車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文達
代 理 人 徐彬賢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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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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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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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通達汽車材料有限公│華銀羅東分行 │恆迎企業有限公司 │105年4月30日 │23,814元 │KD0000000 │ │
│1 │司徐文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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