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號
聲 請 人 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枝漫
訴訟代理人 胡美玲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法院
書記官 曾至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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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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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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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│合庫礁溪分行 │ │106年3月5日 │4,000,000元 │420570 │ │
│1 │公司林枝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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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│合庫礁溪分行 │ │106年3月17日 │1,903,532元 │420574 │ │
│2 │公司林枝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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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│合庫礁溪分行 │ │106年3月17日 │2,899,386元 │420573 │ │
│3 │公司林枝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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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│合庫礁溪分行 │ │106年3月13日 │3,000,000元 │420571 │ │
│4 │公司林枝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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