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9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正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鳳珠 債 務 人 豪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佩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玖萬參仟玖佰陸   拾貳元,及其中㈠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陸元部分,按年息百 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;㈡另参拾壹萬参仟貳佰参拾陸元,按年 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利息計算期間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邱美龍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