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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0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林益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邦 債 務 人 品讚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祺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柒仟零壹拾伍元  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邱美龍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   人時,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,以核對是否   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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