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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郭建鑫 債 務 人 隆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 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,該 補正通知書已於107年9月2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證。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,其聲請不合程式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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