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
債 權 人 郭建鑫
債 務 人 隆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秀英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
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,該
補正通知書已於107年9月2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證。
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,其聲請不合程式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邱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