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2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河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仟玖佰捌拾壹元,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06月止,共積   欠電信費4,981元正,經催繳,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邱美龍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 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  事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 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