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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0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國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親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國 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花蓮縣吉安鄉,此有經濟部公司資 料查詢表附卷可稽,是其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 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無管轄 權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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