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債 務 人 國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青親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項前段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國
政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花蓮縣吉安鄉,此有經濟部公司資
料查詢表附卷
可稽,是其公司所在地
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
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無管轄
權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