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一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龍 債 務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(歿)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叁拾伍萬元,及  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