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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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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建彰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仟陸佰陸拾元,及  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,請一  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 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  者,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  記事項表)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  證明書)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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