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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相 對 人 林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『林 檉杰』之記載,應更正為『黃檉杰』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)。準此,當事人之姓 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,苟未變更當事人之 同一性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 定代理人記載原為『林檉杰』,顯係『黃檉杰』之誤載,依 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◎附註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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