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福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莫捷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陳連同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
債權讓與事件,寄
發
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(位於宜蘭縣員山鄉)
,
惟遭郵政機關以「查無此人」退回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
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,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
,
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
戶籍謄本、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
知信件等為證,然經查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現設籍於新北
市土城區,並非設籍於聲請人所指稱之地址。執此,本件聲
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住居所,與
首揭法條規
定不符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