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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福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莫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連同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,寄 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(位於宜蘭縣員山鄉) ,惟遭郵政機關以「查無此人」退回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,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,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、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 知信件等為證,然經查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現設籍於新北 市土城區,並非設籍於聲請人所指稱之地址。執此,本件聲 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,與首揭法條規 定不符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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