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楊榮堂
相 對 人 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棟梁
上列
當事人間
假處分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處分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
533條前段
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(本院68年
度全字第8號),就其中禁止聲請人處分之「宜蘭市○○段○○
○○○號」土地(現重測後為「宜蘭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」)
迄
未起訴,此有本院
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
可稽,
揆諸
上開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533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