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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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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原  告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被上 訴 人 即被 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萬5,745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2,3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