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慧蘭
被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臺灣省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
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萬5,745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3萬2,3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婉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