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富麗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來治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538,933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,3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