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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富麗 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,625,4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7,91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